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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调整医疗机构救护车费的通知
发布日期:2020-01-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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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为规范救护车使用行为,加强收费管理,按照烟台市医保局和市卫健委统一部署,对我市医疗机构救护车费进行调整,我院同步调整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  一、救护车全部安装计价器,计价里程按照实际载客里程(即接到患者地点起至目的地的实际行驶里程)计算,以计价器显示里程为准,无计价器的救护车辆不得收费。全市范围内, 5公里以内基础价格30元,超过5公里,每公里加收6元,夜间(22:00--次日 6:00)每公里加收8元,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算。

  二、同时接送2名及以上患者的救护车费按患者人数平均分摊。

  三、由于患者或家属自身原 因拒绝使用已到达救护现场的救护车的,收取救护车费30元。

  四、救护车到达救护现场起等候半小时以内不 收费,超过半小时的,每半小时加收10元。

  五、非急救和跨市长途运送患者使用救护车,使用费由双方协商 议定。

  六、计价器安装使用等相关事宜,由市卫健委统一管理规范。

  本通知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23年1月31日。执行中遇到的问题,要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报告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蓬莱市人民医院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0年1月21日